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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印發規范長沙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交換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-09-03 11:23     土地專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提要]長沙市國土資源局2018年7月23日發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沙市國土資源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印發規范長沙市本級國有建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地交換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國土資政發〔201885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湘江新區國土規劃局,局機關各處室、派出機構、直屬單位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規范長沙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交換有關工作意見已經2017年第3次長沙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長沙市國土資源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7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規范長沙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交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關工作的意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解決我市本級部分宗地周邊的邊角地、插花地、零星地等制約土地合理利用的問題,規范建設用地交換行為,優化土地布局,提高土地利用效率,就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交換工作提出以下意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法律依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《湖南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〉辦法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工作目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過土地使用權人相互之間的土地交換使宗地布局更好優化,宗地形狀更加規整,有利于妥善解決用地權屬糾紛,有效整合土地資源,提高土地利用效益,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基本原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宗地相鄰、面積相等的原則。交換的土地相鄰或相近的零星不規則的土地且面積相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符合城市規劃的原則。交換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優化利用的原則。交換的土地必須能達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、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的目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平等自愿的原則。交換雙方必須在自愿的基礎上提出申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無償交換的原則。交換雙方對等面積交換不進行經濟補償、不繳納稅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條件和土地性質的原則。土地使用權人交換后的土地使用條件、性質必須與交換前保持一致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交換類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劃撥地與劃撥地的交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出讓地與出讓地的交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出讓地與劃撥地的交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工作程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交換雙方提出申請并提交資料(國土證、用地紅線圖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(劃撥用地決定書)、規劃部門意見、交換協議、土地測繪成果及地籍調查表等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資料經審核后按變更程序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,經審批后,變更用地紅線圖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關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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